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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糖、豆粕期權合約及細則公布

7日,鄭商所、大商所同時公布了白糖、豆粕期權合約及相關業務細則,這表明白糖、豆粕期權距離正式掛牌上市又近了壹步。

據介紹,白糖、豆粕期權合約及相關業務細則日前已分別經鄭商所、大商所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針對期權業務,鄭商所、大商所分別新制定了三項業務細則,即期權交易管理辦法、期權做市商管理辦法和期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

在白糖、豆粕期權合約及相關業務細則制訂過程中,鄭商所、大商所充分聽取了市場各方及專家意見。2016年12月16日,鄭商所、大商所面向全市場分別對白糖、豆粕期權合約及相關業務細則公開征求意見。當月23日,鄭商所召開理事會品種、交易和監察委員會會議,聽取委員對白糖期權合約及期權業務細則草案的意見。總體上,市場各方對白糖期權合約及期權業務細則表示認可,認為白糖期權合約及期權業務細則表述清晰、條款設置合理、符合我國市場實際、具有可操作性。

針對市場和專家提出的相關意見建議,鄭商所進行了認真梳理、歸納和研究,並對白糖期權合約及期權業務細則部分條款進行了調整。其中,期權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壹款,明確了“詢價合約、詢價頻率由交易所確定並公布,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期權交易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壹款,增加了“期權賣方有履約義務”中“履約”的定義,即當期權買方提出行權時,期權賣方按合約規定的行權價格買入或賣出壹定數量的標的物,或者按照規定的結算價格進行現金差價結算;第二款完善了對配對原則的表述,修改為:“期權買方提出行權申請的,交易所按照投機、套利、套保的順序選擇賣方持倉配對。同壹持倉屬性,按持倉時間最長原則選擇。”期權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四十九條第二款適當修訂並作為獨立的壹條,即“標的期貨合約暫停交易時,相應期權合約暫停交易。最後交易日期權合約全天暫停交易的,期權最後交易日、到期日順延至下壹交易日”。期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七條,把開通期權交易權限可用資金余額從時點數規定修改為“前5個交易日每日結算後保證金賬戶均不低於人民幣10萬元”。

鄭商所有關負責人對期貨日報記者表示,按照“確保白糖期權順利推出和平穩運行”的目標,鄭商所經過精心組織,統籌安排,已經制定了確保白糖期權穩起步的完備保障措施,白糖期權合約掛牌交易各項準備工作已經基本就緒。

大商所在對征集的意見進行梳理和研究後,同時參照證監會發布的《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有針對性地對相關業務規則內容進行了修訂。期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較之前的征求意見稿有四處修改:壹是將原“開通期權交易權限前壹交易日結算後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於人民幣10萬元”,調整為“開通期權交易權限前5個交易日每日結算後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均不低於人民幣10萬元”;二是明確投資者須到期貨公司營業場所辦理開通期權交易權限相關事宜;三是對期貨公司會員在為客戶開通交易權限時所進行的風險揭示、法律告知、產品及規則介紹、知識測試以及客戶填寫期權交易權限申請表等過程,增加了采集現場影像資料的要求;四是對於特殊單位客戶,增加了適當性評估的要求。另外,在期權交易管理辦法中,新增了“標的期貨合約暫停交易時,相應期權合約暫停交易”的內容。修改後的豆粕期權合約及相關實施細則,充分反映了市場的意見和需求,為保障市場穩定和功能發揮創造了制度條件。

據期貨日報記者了解,大商所做市商的遴選工作基本完成,近日將向市場公布豆粕期權做市商名單。

市場人士表示,相較於期貨,期權買方壹次性支付權利金,之後再沒有履約義務,不需要追加資金,也不會有額外的損失,這對於產業客戶特別是小微企業和農戶來說,更容易接受。因此,國內商品期權的上市將為相關產業提供更多可選擇的風險管理工具,同時也將進壹步豐富我國商品衍生品市場層次,在服務實體經濟中發揮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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