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中***十四大明確了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模式,到20世紀末,“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初步建成”,2003年中***十六屆三中全會後邁出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新步伐。在這個歷史轉變過程中,投機倒把的概念越來越難以適應,其效用越來越小。
首先,投機倒把所指客觀對象發生了急劇甚至戲劇式的變化。就價格“尋租”這壹80年代主體性的投機倒把而言,隨著價格“並軌”,至少商品價格已基本由市場供求來調節,各式“倒爺”如風流雲散,作為壹個特殊群體不復存在。就不容於計劃體制的經濟現象而言,其在90年代接續80年代的進程,更多地退出了投機倒把範疇,舉凡個體經營、雇工、販運、“黑市經紀”等,均已合法或“漂白”。就任何社會都可能出現的坑蒙拐騙、囤積居奇等行徑而言,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更為復雜,亟待專項法規來監管,像投機倒把這樣的“口袋罪”顯然難堪此任。因此,90年代以後,壹系列規範市場秩序的法律相繼問世,比如《反不當競爭法》(199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產品質量法》(1993年)、《合同法》(1999年)等。
其次,人們對投機倒把概念的認識發生了富有時代特色的變化。90年代之後,言及投機倒把,人們不再心生畏懼和羞恥,也不再試圖從中剝離出壹些經濟現象使之合法化,而逕直給予“新解”。廣州市市長就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是要不要“投機”,而是會不會“投機”的問題。“倒買倒賣”問題亦然,期貨就是壹種“倒”,“倒”就是按價值規律辦,哪兒價高,商品就往哪兒去。也有人說,沒有“投機”,就不能把握市場機遇,沒有“倒把”,就不能搞活。還有人分析:“嚴格地講,投機倒把更多的是個經濟術語。投機就是尋找交易機會;倒把就是所有權轉移。”
在此背景下,1997年3月,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和國刑法》,將投機倒把罪除名,並分解出幾種常見罪,分別是合同詐騙罪,非法經營罪,強迫交易罪,倒賣車票、船票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等。
而1999年3月16日、2001年8月23日和3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三次以答復的形式表示《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仍可適用。就是說,投機倒把罪取消了,但在工商執法中仍能以投機倒把名義來處罰相關企業或經營者。不過,此後工商部門查處投機倒把案件時,往往出現申訴和復議,人們也開始討論《條例》存廢的問題。
非議主要集中在,第壹,《條例》的法源問題,該行政法規未明確交代其法律依據何在。第二,投機倒把的針對性、有效性問題,即如前述,投機倒把指向的許多經濟現象業已合法,而把許多新的經濟“脫序”現象界定為投機倒把又過於籠統。第三,執法中的隨意性問題,即《條例》“兜底”條款“其他擾亂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投機倒把行為”給工商執法中任意解釋、濫用權力留下了空間。
基於此,許多人士呼籲全國人大審查廢止《條例》,工商執法中也逐步較少使用投機倒把的名義,世人對該詞語似已隔膜和淡忘。晚近的壹次使“投機倒把”成為公***話題的是“月球大使館”案。
2005年10月,北京月球村航天科技有限公司(“月球大使館”)因售賣月球土地,被朝陽工商分局以涉嫌投機倒把叫停,並扣留其營業執照、公章、經營款、月球土地所有權證等,責令退還所售月球土地款項。11月,該公司向海澱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朝陽分局的強制措施,返還扣壓的款物等。法庭上原被告雙方攻防焦點竟是《條例》適用性問題。2006年10月,海澱區法院認定,該公司銷售月球土地,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屬於投機倒把行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2007年3月,二審法院維持壹審判決。
借由該案例,可以略作分析。第壹,此案的新聞效應很大程度上在投機倒把這個字眼。此時市場經濟已初具規模,投機倒把判例的出現,令人頓生“今夕何夕”之感。留有計劃經濟時代烙印的投機倒把之“名”,顯然已難副社會經濟關系之“實”。第二,諸如“賣月球”行為,爭議多在判其為投機倒把是否合適,要對其進行打擊則略無疑義。據國家工商總局解釋,雖然“賣月球”行為具有明顯欺詐性質,但現有法律中沒有確切條款可依據,最後援引《條例》最後壹款對其進行處罰。工商機關的及時介入,避免了公眾因所謂投資月球而遭受經濟損失。[76]此說有其道理,它反映出圍繞市場經濟的相應法律法規的滯後和不健全。
此後,廢止《條例》的進度加快。2007年7月26日,國務院法制辦表示,他們正在抓緊起草制定有關市場監督方面的行政法規,以取代備受關註的《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77]2008年1月15日,國務院公布《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宣布廢止49件行政法規,宣布失效43件行政法規,《條例》及其《細則》便在失效之列,理由是“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國務院法制辦就此指出,包括《條例》在內的壹部分行政法規只適用於經濟社會發展的特定階段或者特定歷史時期的特定對象,在此特定階段結束或者特定對象消失後,該行政法規理應宣布失效。
接著就是清除法律中的相關條款。2009年8月27日,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壹攬子對59部法律的141個條文進行修改,基本解決了現行法律規定中存在的與經濟社會發展明顯不適應、不協調的問題。其中壹項,就是刪去《計量法》、《野生動物保護法》、《鐵路法》、《煙草專賣法》四部法律中關於“投機倒把”、“投機倒把罪”的規定,並作出修改。
到2011年1月8日,國務院又公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7件行政法規予以廢止,對107件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其中壹項就是刪去《金銀管理條例》、《國庫券條例》中關於“投機倒把”的規定並作出修改。
至此,圍繞投機倒把的爭論塵埃落定,投機倒把的概念徹底退出現行法律法規,淡出社會經濟生活。投機倒把罪的起落興廢,是當代中國經濟運行態勢、體制變遷路徑的標識之壹,它從壹個側面反映了對“什麽是社會主義、怎樣建設社會主義”認識的逐步深化,也見證了當代中國法制建設邁出的歷史性步伐。時下,雖有人籲請恢復投機倒把罪,但幾無可能。然而,人們應當正視此類聲音所由以產生的社會經濟現象和問題;事實上,中國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實現法治市場經濟等方面,尚有更多、更實的事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