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資本性支出
資本性支出,是指納稅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以及對外投資的支出。這裏所說的對外投資的支出,包括納稅人以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形式向其他單位投資,包括購買、股票等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
二、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
無形資產轉讓開發支出,是指不得直接扣除的納稅人購置或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發生的費用,無形資產開發支出未形成資產的部分準予扣除。
三、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是指納稅人生產、經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允許扣除。
四、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
(壹)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
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是指納稅人違犯國家稅法規定,被稅務機關處以的滯納金和罰款以及司法部門處以的罰金。另外,還包括除上述所說的違法經營罰款以外的各項罰款,包括衛生檢查不合格罰款、違犯計劃生育罰款、綠化不合格罰款、排汙超標罰款、交通違章超標罰款等等,都不允許扣除。
五、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是指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遭受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後,保險公司給予的賠償。不允許扣除。因為對納稅人來說雖然遭受了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但得到了補償,納稅人實際上並未受到損失,所以不應扣除。
六、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標準的捐贈
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是指納稅人超出稅法規定的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的範圍,以及超過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金融保險企業1.5%)以內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七、當年應計未計扣除項目
企業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移轉以後年度補扣。
上述(財稅字[1996]79號)規定的“企業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移轉以後年度補扣”,是指年度終了,納稅人在規定的申報期申報後,發現的應計未計、應提未提的稅前扣除項目。
八、職工宿舍修理費
企業職工宿舍屬於福利設施,其收取的房租也未作為應納稅收入,因此按照企業所得稅費用扣除相關性原則,納稅人發生與取得應稅收入無關的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職工宿舍維修費應在企業住房周轉金中開支。
九、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提取的準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
(壹)按照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費用原則上都應據實扣除。除國家稅收法規(指條例、細則、財稅字、國稅發、國稅函發等文件)明確規定者外,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各項費用不允許計提準備金(包括各種職業風險準備金),而應在實際發生時據實扣除。有關部門從會計核算、財務管理角度出發,批準納稅人提取的管理費等費用的提取比例,標準、批準提取的準備金,不能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費用的依據。納稅人在年終申報納稅時,應依稅法規定將多計的費用或準備金余額轉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不得以準備金形式結轉以後納稅年度。對納稅人稅前扣除和各項費用,稅務機關都有權依稅法規定對其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審核。凡納稅人扣除費用項目名不符實,或以準備金等形式多扣除費用,而在年終申報納稅時未作調整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視情節,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存貨跌價準備金、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風險準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準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提取的準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不允許稅前扣除。
(三)出版行業的“提成差價”屬準備金性質,不允許稅前扣除。
十、期貨交易所和期貨經紀機構提取的準備金
期貨交易所和期貨經紀機構按財務規定計提的風險準備金和交易損失準備金,不能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費用的依據。期貨交易所和期貨經紀機構在年終申報繳納所得稅時,應依據稅收法規規定將多計提的風險準備金和交易損失準備金余額轉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不得以準備金的形式結轉以後納稅年度。
十壹、糧食類白酒廣告宣傳費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考慮到我國糧食類白酒的生產狀況和廣告宣傳費列支的具體情況,根據國務院領導指示精神,為加強糧食類白酒的稅收管理,合理引導酒類消費,保證人民群眾的健康和安全,有效解決我國白酒生產耗糧較大的問題,經研究,決定對糧食類白酒(含薯類白酒)的廣告宣傳費壹律不得在稅前扣除。凡已扣除的部分,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作納稅調整處理。
本文件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
十二、未經批準的價內外基金及收費
(壹)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企業的壹切收入,包括向買方收取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和收費,除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規定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項目外,都應並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向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單位交納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和收費,除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規定允許企業在稅前扣除的項目外,壹律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根據以上原則,具體明確如下:
1.企業收取和交納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收費),屬於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收取,並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並允許企業在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時做稅前扣除;
2.企業收取和交納的各項收費,屬於國務院或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批準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批準,並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並允許企業在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時做稅前扣除;
3.除上述規定者外,其他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和收費,不得稅前扣除,必須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
(四)企業按照上述財稅字[1997]22號文件享受政策規定時,應提供國務院或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文件和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具體規定,否則繳納企業不得稅前扣除,收取單位不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十三、已出售或出租住房的折舊費用和維修費
企業已出售給職工的住房,自職工取得產權證明之日,或者職工停止交納房租之日起,不得再扣除有關住房的折舊和維修等費用。
十四、住房公積金超過計稅工資標準的部分
企業按國家統壹規定為職工交納的住房公積金,按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辦法發放的住房補貼、住房提租補貼和住房困難補貼,可在稅前據實扣除,暫不計入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企業超過規定標準交納或發放的住房公積金或各種名目的住房補貼壹律作為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超過計稅工資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十五、賄賂等非法支出
賄賂等非法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十六、超過或高於法定範圍和標準部分的費用
稅收法規有具體扣除範圍和標準(比例或金額),實際發生的費用超過或高於法定範圍和標準的部分,不得扣除。
十七、財政撥款購置設備的投資
財政撥款購置設備的投資,不得抵免企業所得稅。
既有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投入,又有財政撥款的技術改造項目,按財政撥款數額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計算確定購置國產設備的財政撥款投資額。國產設備投資總額扣除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確定的購置國產設備的財政撥款投資額,余額為計算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國產設備投資額。
十八、廣告公司組稿費、宣傳費
按現行稅法規定,依照廣告收入壹定比例支付組稿費、廣告宣傳費,屬回扣性質,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