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收到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
法院發出的文件稱為傳票,將通過郵局寄給被告,被告必須出示身份證才能領取。
如果被告沒有收到傳票,法院將通過公告的方式通知被告。
通知的標題壹般由簽發機關、事由和用語組成,有時也可以只由事由和用語組成。
訴前告知是為了合理配置糾紛解決的社會資源,暢通糾紛解決的渠道,引導當事人選擇合適的糾紛解決方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