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規定,補充偵查應當在壹個月以內完成。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補充調查的情況有:
1.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需要補充調查或者提供補充證據的;
2、發現同案犯罪嫌疑人的遺漏或者犯罪事實的遺漏,雖然不需要補充偵查和提供證據,但有必要補充或者變更起訴的。
檢察院退回公安補充偵查的次數為:
1.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是指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進行進壹步調查,補充證據的壹種訴訟活動。案件由檢察院審查起訴,回公安才考慮補充偵查。
2.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3、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
4.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5.補充偵查有兩種情況。即公安機關終止偵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請求公安機關協助。但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不能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綜上所述,壹個案件的補充偵查壹般需要:壹個月以內。刑事訴訟法規定,補充偵查應當在壹個月以內完成。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其說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