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
3.違反國家規定,利用銷售點終端設備(POS機)等方式,以虛構交易、虛假價格、現金返還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現金。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或者金融機構資金逾期二十萬元以上,或者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非法經營外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對外貿易代理業務規定,以非法手段為他人從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或者商業單據,數額在5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50萬元以上的;
3.通過中介騙購外匯,數額在1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5000份或者期刊5000份或者圖書2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00種,單位非法經營報紙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份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種;
4.雖不符合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兩年內兩次以上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的;
(二)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非法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出版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期刊15000份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份,單位非法經營報紙、期刊50000份或者圖書15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0000份;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非法從事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受到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
以租用國際專線、私設交換設備或者其他方式,擅自從事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及港澳臺電信業務的營利性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出境業務金額在壹百萬元人民幣以上;2.經營呼入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壹百萬元以上的;
3.雖不符合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兩年內受到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壹違法經營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並實施了同壹違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嚴重情節。
法律依據:
刑法
第壹百六十五條非法經營同類業務罪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經營本公司、企業的同類業務,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