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壹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設立首席風險官,對期貨公司經營管理的合法合規性和風險管理進行監督檢查。首席風險官發現占用、挪用客戶存款等違法行為或可能存在的風險時,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董事會報告。期貨公司解聘首席風險官,應當有正當理由,並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首席風險官發現期貨公司有下列違法行為或者重大風險隱患的,應當立即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並向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報告: (壹)涉嫌占用、挪用客戶保證金等侵害客戶權益的行為;(二)期貨公司的資產被提取、占用、挪用、查封、凍結或者用於擔保。(三)期貨公司凈資本不能持續達到監管標準。(四)期貨公司發生重大訴訟或者仲裁,可能導致重大風險;(五)股東幹預期貨公司正常經營;(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出現上述情形的,期貨公司應當根據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的整改意見進行整改。首席風險官應當配合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報告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