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商品或者其他限制經營的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營業執照或者批準文件;(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