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過期的食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