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交割質量標準也是期貨合約設計的核心內容之壹。生豬期貨自身品種特點要求交割過程要簡單、高效。因此,在制定生豬期貨交割質量標準過程中,大商所在深入研究國家標準《瘦肉型豬活體質量評定(GB/T32759-2016)》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國內各大生豬養殖企業的養殖管理制度、出欄標準、貿易需求以及屠宰企業收購標準等現貨產業實際情況,將可現場檢驗的外觀、體重等客觀指標作為交割質量標準,並將需主觀經驗判斷和養殖過程相關的指標作為前置指標納入指定交割倉庫管理,為保障生豬期貨交割品的質量構建了壹套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八條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部門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