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認為具備以下“三高”特征的人可以從事期貨投資,並可以走向盈利。
1、風險承受能力較高
期貨風險和收益在理論上是成正比的,反而股票是風險和收益不對等的。期貨的風險大於股票,是因為它有資金放大功能,在放大收益的同時也放大了風險。如果做期貨時選擇很小的杠桿(比如接近1甚至小於1),那麽期貨的風險將比股票還低,因為它還可以做空。但是既然選擇做期貨,那麽當然會使用杠桿,對普通的投資者來說使用3-5倍的杠桿比較合適,也就是說需要承受比股票高3-5倍的風險。
2、自我約束能力較高
正因為期貨的杠桿作用,使得每壹次價格波動的虧損都被放大,股票不止損是不會輸光的,幾年後可能還會翻本甚至盈利,但是期貨如果不止損資金很可能就會歸零甚至變成負數。因此期貨交易更講究自我約束能力,自我克制能力不高的投資者幾乎註定要虧損。
3、心理承受能力較高
因為期貨行情的變動帶來資金金額的變動比股票大得多,比如50%的倉位做對了壹天可能會賺20%或更多,而做錯了則相反;另外國內的期貨市場還經常有跳空缺口、漲跌停較多的情況,只有心理承受能力較高的投資者才能冷靜應對帳戶資金大比例的變動。
其實,大多數個人和家庭如果只用流動資金1/5以下的比例從事期貨投資,再培養壹下“三高”能力,那麽就都是適合做期貨的。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期貨交易,期貨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壹)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三)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四)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五十條:
除《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下列人員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義從事期貨交易: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期貨公司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三)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所以按照規定,中國核物理研究所的工作人員不在被限制進行期貨交易之列,如果有什麽人限制他們不能做期貨,那也是他們自己內部或上級的事情,起碼期貨監管部門是不限制他們的。
至於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的工作人員的家人(除配偶之外的家人),雖然條文沒有明確限制禁止參與期貨交易,但行業內默認的準則是受限的,不出問題則已,壹旦出現問題,被牽扯到的工作人員難逃幹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