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的熔斷政策,也叫自動停盤機制,是指當股指波幅達到規定的熔斷點時,交易所為控制風險采取的暫停交易措施。避免金融交易產品價格波動過度,給市場壹定時間的冷靜期,向投資者警示風險,並為有關方面采取相關的風險控制手段和措施贏得時間和機會。
熔斷制度對股指期貨市場的交易風險提供預警作用,有效防止了風險的突發性和風險發生的嚴重性;為控制交易風險贏得思考時間和操作時間;有利於消除陳舊價格導致期貨市場流動性下降;為逐步化解交易風險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擴展資料:
熔斷機制的出臺背景
熔斷機制最早起源於美國,美國的芝加哥商業交易所曾在1982年對標普500指數期貨合約實行過日交易價格為3%的價格限制。但這壹規定在1983年被廢除,直到1987年出現了股災,才使人們重新考慮實施價格限制制度。
1988年10月19日,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與證券交易委員會批準了紐約股票交易所和芝加哥商業交易所的熔斷機制。根據美國的相關規定,當標普指數在短時間內下跌幅度達到7%時,美國所有證券市場交易均將暫停15分鐘。
2015年6月份,中國股市出現了壹次“股災”,股市僅用了兩個月從5178點壹路下跌至2850點,下跌幅度近達45%。為抑制投資者可能產生羊群效應,降低股票市場的波動,使得信息的不對稱性與價格的不確定性有所降低,防止價格的劇烈波動。中國證監會開始醞釀出臺熔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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