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從事貨物生產、批發、零售的企業、企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視同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但其他單位和個人混合銷售的,視同銷售非應稅服務,不征收增值稅。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於混合銷售行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征收機關認定。
1.商品的壹般銷售
壹般而言,貨物買賣是指在正常情況下,有償轉讓貨物在中國的所有權。
2.被視為賣貨。
被視為賣貨。雖然有些行為不同於壹般的有償轉讓貨物所有權的銷售,但稅法基於保證財政收入、防止避稅、保持經濟鏈條和稅收連續性的考慮,仍將其視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