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易結構
交易結構
2、操作模式
信托公司與收購方簽訂《特定資產收益權轉讓合同》,收購方將特定資產的資產收益權轉讓給信托公司,信托公司發起信托計劃募集資金並支付予收購方。為保證信托資金的安全收回,信托公司通常會要求收購方在轉讓特定資產收益權的同時將該特定資產抵押/質押給信托公司,以此作為收購方履行回購義務的擔保。若收購方屆時履行了回購義務,則信托公司解除對此特定資產的抵押/質押;若收購方屆時不能履行回購義務,則由信托公司處置該特定資產。
特定資產收益權信托模式的並購信托主要介入並購前期的融資過程,其實質為對特定資產的質押以募集並購所需資金。通常是並購方對擬收購股票(股權)采取股票收益權轉讓及回購模式操作。信托公司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在並購方收購成功辦理股權過戶的當天,信托公司同時辦理股權質押手續;此外被收購方與並購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中可約定,“並購方支付的全部股權轉讓價款由雙方同意且以被收購方名義設立的第三方銀行專戶監管”,這確保了在辦理股權過戶手續之前,被收購方不會擅自挪用收購款,從而也確保了在辦理股權質押之前信托資金的安全。
股票收益權並購信托壹般會采取簽署回購協議、股票質押擔保、第三人連帶保證擔保、設置追加保證金及補充質押股票的警戒線等風控措施。在並購信托業務中以股票收益權轉讓及回購模式進行操作是信托公司比較熟悉的業務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