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426條規定: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經紀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經紀人的服務合理確定。
居間人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的,居間人的報酬由合同雙方平等承擔。經紀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經紀人承擔。
擴展數據:
經紀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經紀人承擔。由於該費用已在報酬中計入成本,經紀人不得要求另行支付。《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規定,行紀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經紀活動的必要費用。這是對中介的中介費的規定。
委員會滿足三個條件:
1,憑證合法真實;
2.支付對象必須是獨立納稅人或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個人;
3.除另有規定外,支付給個人的傭金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可計入銷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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