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交易流程如下:
買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規定用跟單信用證付款。
買方通知當地銀行(開證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
開證行要求另壹家銀行通知或保兌信用證。
通知銀行通知賣方信用證已經開立。
在賣方收到信用證並確保其能夠履行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後,貨物將被裝運。
賣方將單據提交給指定銀行。銀行可以是開證行,也可以是信用證中指定的付款行、承兌行或議付行。
銀行根據信用證審查單據。如果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規定,銀行將根據信用證的規定付款、承兌或議付。
開證行以外的銀行將單據發送給開證行。
開證行審核單據後,按照事先約定的形式向已付款、承兌或議付信用證的銀行付款。
買方付款後開證行會交付單據,然後買方憑憑證提貨。
擴展數據:
信用證的內容:
信用證本身的描述。如其種類、性質、有效期、失效地點等。
對貨物的要求。根據合同描述。
運輸要求。
對單據的要求,即貨物單據、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及其他相關單據。
特殊要求。
開證行保證向受益人和持票人付款的責任。
國外信用證大多標註:“除非另有規定,本信用證按照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即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物(ucp600)辦理。”
銀行間電匯索賠條款(電匯賠償條款)。
信用證的三個原則:
信用證交易的獨立性和抽象性原則;
信用證的嚴格相符原則;
信用證欺詐的例外原則。
參考資料:
信用證-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