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間行為
居間就其實質而言,是壹種商業形式,是牽線搭橋、舉薦媒引,促使交易雙方成交的壹種經紀活動。
居間雙方壹般為平等主體間專項從事這種經紀活動而從中獲取報酬的人,就是居間人。
2、行紀行為
行紀合同,是指壹方根據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他方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並收取報酬的合同。
其中以自己名義為他方辦理業務者,為行紀人。所謂行紀商即是壹種以行紀行為為營業的獨立的商人。行紀商屬於壹種獨立的商人。
擴展資料:
居間合同的發生有以下兩種情形:
第壹,委托人主動找居間人。
例如甲有壹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為房屋租賃中介機構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記的求租人中為其找到了合適的人選壹丙,丙是作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甲和丙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費(傭金),按我國目前此類居間合同的交易習慣,傭金是由求租人支付。
第二,居間人主動找委托人。
居間人往往信息靈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賣,而急需購買此物的乙卻不知道,甲向乙報告了訂立合同的信息,並為乙訂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務,使乙如願在某地購買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壹定數額的傭金。
以上兩種居間合同的基礎都是委托合同。第壹種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托人,第二種情形盡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終乙轉化為甲的委托人,由乙向其支付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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