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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項

4.1.1 投資者可以以同壹證券賬戶在單個或多個會員的不同證券營業部買入證券。

4.1.2 投資者買入的證券可以通過原買入證券的交易單元委托賣出,也可以向原買入證券的交易單元發出轉托管指令,轉托管完成後,在轉入的交易單元委托賣出。

轉托管的具體規定,由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制定。 4.2.1 證券的開盤價為當日該證券的第壹筆成交價。

4.2.2 證券的開盤價通過集合競價方式產生,不能通過集合競價產生的,以連續競價方式產生。

4.2.3 證券的收盤價通過集合競價的方式產生。收盤集合競價不能產生收盤價或未進行收盤集合競價的,以當日該證券最後壹筆交易前壹分鐘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壹筆交易)為收盤價。

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4.3.1 本所對上市證券實施掛牌交易。

4.3.2 證券上市期屆滿或依法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本所終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

4.3.3 證券交易出現第6.1條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或情形的,本所可以視情況對相關證券實施停牌,發布公告,並根據需要公布相關交易、股份和基金份額統計信息。有披露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所的要求及時公告。

具體停牌及復牌的時間,以相關公告為準。

4.3.4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股票交易出現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措施:

(壹)盤中成交價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10%的,臨時停牌時間為1小時;

(二)盤中成交價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20%的,臨時停牌至14︰57;

(三)盤中換手率達到或超過50%的,臨時停牌時間為1小時。

盤中臨時停牌具體時間以本所公告為準,臨時停牌時間跨越14︰57的,於14︰57復牌並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復牌集合競價,再進行收盤集合競價。

本所可以視盤中交易情況調整相關指標閥值,或采取進壹步的盤中風險控制措施。

4.3.5 證券停牌時,本所發布的行情中包括該證券的信息;證券暫停上市或摘牌後,行情信息中無該證券的信息。

4.3.6 證券在9︰25前停牌的,當日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開盤集合競價,復牌後繼續當日交易。

證券在9︰30及其後臨時停牌的,當日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盤中集合競價,復牌後繼續當日交易。

停牌期間,可以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

停牌期間不揭示集合競價參考價、匹配量和未匹配量。

4.3.7 證券的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由本所或證券發行人予以公告。

4.3.8 證券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的其他規定,按照本所上市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4.4.1 上市證券發生權益分派、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情況,本所在權益登記日(B股為最後交易日)次壹交易日對該證券作除權除息處理,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4.4.2 除權(息)參考價計算公式為:

除權(息)參考價=〔(前收盤價-現金紅利)+配股價格×股份變動比例〕÷(1+股份變動比例)

證券發行人認為有必要調整上述計算公式時,可以向本所提出調整申請並說明理由。經本所同意的,證券發行人應當向市場公布該次除權(息)適用的除權(息)參考價計算公式。

4.4.3 除權(息)日證券買賣,按除權(息)參考價作為計算漲跌幅度的基準,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4.5.1 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板交易,不在主板、中小企業板或者創業板行情中揭示。

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板交易的上市公司,其可轉換公司債券、權證等衍生品種可以同時進入退市整理板交易,相關交易事項由本所另行規定並報證監會批準。

4.5.2 本所對股票退市整理期間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10%。

經證監會批準,本所可以調整退市整理期間股票交易的漲跌幅限制比例。

4.5.3 股票退市整理期間,本所公布其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五家會員證券營業部或交易單元的名稱及其各自的買入、賣出金額。

4.5.4 股票退市整理期間交易不納入本規則第五章規定的證券公開信息披露及異常波動指標的計算。

4.5.5 股票退市整理期間交易不納入本所指數的計算,成交量計入當日市場成交總量。 4.6.1 滬深300指數出現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於當日暫停相關證券品種的競價交易(以下簡稱“指數熔斷”):

(壹)滬深300指數較前壹交易日收盤首次上漲、下跌達到或超過5%但未達到7%的,指數熔斷時間為15分鐘。指數熔斷時間跨越11∶30的,於13∶00起繼續計算。熔斷時間跨越14∶57的,於14∶57恢復交易並進行收盤集合競價,但14∶45及之後觸發的,指數熔斷至15∶00,當日不恢復交易。

(二)滬深300指數較前壹交易日收盤上漲、下跌達到或超過7%的,指數熔斷至15∶00,當日不恢復交易。

9∶30前出現第(壹)、(二)項情形的,於9∶30開始實施指數熔斷。14∶57至15∶00期間不實施指數熔斷。

指數熔斷的具體實施時間以本所公告為準。

4.6.2 本所交易日為股指期貨合約交割日的,當日指數熔斷時間跨越11∶30的,於13∶00起恢復交易;當日13∶00至15∶00期間,本所不實施指數熔斷。

本條所稱股指期貨合約交割日,是指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證50指數期貨、滬深300指數期貨、中證500指數期貨以及本所規定的其他股指期貨合約的交割日。

4.6.3 本所實施指數熔斷的證券品種包括股票、相關基金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以及本所認定的其他證券品種,具體以本所公告為準。

4.6.4 指數熔斷期間,投資者可以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 恢復交易時,本所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集合競價,再繼續當日交易。

指數熔斷期間和恢復交易時的集合競價不揭示虛擬參考價、匹配量和未匹配量。

4.6.5 指數熔斷期間,相關證券復牌的,延至指數熔斷結束後實施。

4.6.6 指數熔斷至15∶00 的,相關證券以當日該證券最後壹筆交易前壹分鐘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壹筆交易)為收盤價。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4.6.7 指數熔斷至15∶00的,相關證券當日不再進行大宗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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