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國家法律、政策和本規定,監督交易所的交易活動;
2.定期向董事會和交易所經理提交工作報告,必要時列席董事會會議,對董事會會議提出異議並請求復議;
3.審核交易所年度決算報告,檢查交易所財務狀況;
4.就交換價格、材料和稅收等問題與相關部門進行協調;
五、制止交易市場中的價格操縱和非法交易。第八條監督方式和方法由監事會研究同意。第三章組織第九條理事會負責交易所的經濟管理。董事會成員由全體投資者代表和成員組成;並經主管機關批準備案。第十條交易所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第四章交易所會員和市場代表第十壹條交易所實行會員制。生產、經營、消費有色金屬的企業法人可以提出申請,經理事會審查後,報主管機關批準加入會員,並申領營業執照。第十二條交易所會員可以派出壹至兩名市場代表進場交易。第十三條交易所根據本規定和交易規則對市場代表進行資格審查。未取得市場代表資格的,不得進入市場交易。第十四條。市場代表根據會員單位的指令在交易所進行交易。會員單位授權的代表在交易所按照合同法簽訂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第五章交易管理第十五條銅、鋁、鉛、鋅、錫、鎳、鎂、銻等有色金屬。,凡未列入國家指令性計劃的,均可在交易所交易。第十六條交易所的發展方向是期貨交易場所。試行之初,從現貨交易和遠期合約開始,逐步過渡到標準化的期貨交易。第十七條交易所場內交易由會員單位代表按照本規定和交易所交易規則進行。最終發票應加蓋市場(交易所)交易專用章。
禁止任何會員在場外非法轉讓遠期合約和期貨合約。第十八條具有相應有色金屬經營範圍的非會員單位,可以通過其市級代表委托會員單位進行交易。第十九條交易主持人、記錄人和交易監督人必須客觀、公正、誠信。第二十條交易所在國家價格政策指導下實行市場調節。第二十壹條交易所的報價範圍由交易所根據交易類型確定。第六章結算與交割第二十二條交易所設立以金融機構為主體的結算單位,對交易所的交易進行統壹結算。試點初期,交易所可設立結算部門,並在指定銀行開立專用結算賬戶,接受交易所的交易結算。第二十三條交易所的交易結算應當接受開戶銀行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第二十四條交易所實行保證金制度。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的會員都必須按照交易所的交易規則向結算單位繳納保證金。第二十五條交易雙方應當在每筆交易完成時,按照交易金額的壹定比例向結算部門繳納交易保證金。第二十六條交易簽訂後,結算部門有責任督促合同的履行,並代替違約方承擔履行合同的責任。結算部有權從違約方的保證金和交易保證金中扣除相應的損失。當違約方的保證金和交易保證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時,結算部門有追索權。第二十七條交易所業務收費標準和會員單位客戶交易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審核,報物價部門審批後執行。第二十八條交易合同的實物交割方式由交易所的交易規則規定。第七章處罰第二十九條交易所、會員單位和委托單位超出主管機關批準的業務範圍從事有色金屬交易和場外交易的,由工商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第三十條交易所工作人員和市場代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造謠惑眾、欺詐和違反本規定的,給予以下處罰:
1.沒收非法所得;
二、處以涉案金額20%以下的罰款;
三、按照幹部職工管理權限,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公職人員因此被辭退的,任何單位不得重新錄用為期貨交易從業人員;
四、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