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已申領第壹代居民身份證的人員首次更換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市外新居民需要換領居民身份證的,由申請人本人持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免費領取數碼照片。(沒有第壹代居民身份證且未辦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需攜帶本人學生證、畢業證、結婚證、駕駛證(其中壹張)或其他證件或證件,並附有本人近照)然後到當地派出所戶籍窗口申請換領居民身份證。
二、已申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因居民身份證登記事項變更、證件破損、有效期屆滿,本人攜帶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戶籍窗口申領新的居民身份證。
2.在當地派出所接待窗口填寫“人口信息檢查表”,核對人口信息。
3、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其監護人申領居民身份證。
4.人口信息不正確,需要更正:
未批準的項目應直接使用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更正。
審批事項(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憑提供的相關材料申請變更,按規定審批後予以更正;審批期間,暫停發放身份證。
5、人口信息無誤,受理窗口受理後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6.申請人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上簽字確認,繳納證件工本費,並領取《居民身份證領取證》和收費收據。
7.30個工作日後,本人持《領取居民身份證證明》到指定地點領取該證明(如申請提速證明,則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郵政快遞送達指定地點)。
8.申請人領取居民身份證時,應當將以前申領的居民身份證全部交回派出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公民申領居民身份證時,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