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凍結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每次凍結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經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凍結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財產的期限可以為壹年。每次凍結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壹年。第二百四十條需要延長凍結期的,應當在凍結期屆滿前按照原批準權限和程序辦理繼續凍結手續。逾期未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解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