凍結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每次凍結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經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凍結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財產的期限可以為壹年。每次凍結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壹年。
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資金,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股權、保單權益等投資權益,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配合。
有關法律規定的財產,不得以其他方式轉讓、轉移或者變相轉讓、扣押。
需要延長凍結期的,應當在凍結期屆滿前按照原批準權限和程序辦理繼續凍結手續。逾期未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解凍。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三十九條需要凍結犯罪嫌疑人財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制作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載明賬戶名稱、賬號、凍結金額、凍結期限、凍結範圍以及是否適用於孳息,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協助辦理。
股權和政策性權益的凍結,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凍結上市公司股權應當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第二百四十六條應當告知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有權申請變賣被凍結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權利人書面申請變賣被凍結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不損害國家、被害人和其他權利人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被凍結的匯票、本票、支票有效期即將屆滿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變賣或者變賣,所得價款繼續凍結在其相應的銀行賬戶內;沒有相應銀行賬戶的,所得款項應當存入公安機關在銀行指定的專門賬戶,並及時告知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