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期貨交易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壹的,交易所采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並可以宣布進入異常,且可能暫時關閉的情況:
(壹)地震、水災、火災等不可抗力或者計算機系統故障等原因導致交易、結算、交割、行權與履約等業務無法正常進行;
(二)出現結算、交割、行權與履約危機,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即將產生重大影響;
(三)期貨價格出現同方向連續漲跌停板,有根據認為會員或者客戶違反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並且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即將產生重大影響;
(四)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比如出現第壹款第二項至第四項情形時,理事會可以決定采取調整開市閉市時間、暫停交易、調整漲跌停板幅度、提高保證金標準、限期平倉、強行平倉、限制出金、強制減倉、限制交易等緊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