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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後合同無效的規定匯總

《民法典》施行後合同無效的規定匯總

前言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作為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保駕護航20余年的《合同法》正式廢止,今後關於合同方面的規定都由民法典繼續護駕。關於合同最重要的就是合同的效力,大家談生意、做買賣簽訂合同時都希望自己所簽合同合法有效,只有有效的合同才完全受法律保護。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因違反法律法規不能生效,不僅無法實現雙方的交易目的,還要因合同效力存在瑕疵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作為市場經濟交易法的合同制度,能否真正發揮保障交易安全促進交易效率的功效,合同效力制度在其中扮演了至關重要的角色。因此有必要單獨研究壹下什麽樣的合同才是無效的,只有知道無效的合同情形、種類,才能避免自己所簽合同無效。

《民法典》實施後,關於合同無效方面的規定,與以前既有相同也有不同。總結梳理如下,僅供學習參考之用:

壹、《民法典》合同無效之規定:

第壹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壹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範圍確認合同無效。

第五百零八條 本編對合同的效力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第壹編第六章的有關規定。

第壹千二百六十條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和國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因此,《民法典》實施後,《合同法》和《民法總則》失效。《合同法》52條,合同無效的情形不再適用。《民法典》總則編是對《民法總則》的繼承,《民法典》對合同效力的規定與《民法總則》同。《民法典》合同編對合同效力基本沒有規定。

二、《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在民法典實施後有很大改變

《合同法》第52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5種情形,即:(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上述第1項情形,《民法典》施行後不再作為合同無效情形,而是合同可撤銷情形;第2項情形,體現在《民法典》第154條,表述上略有調整;第3項情形,《民法典》施行後不再作為合同無效情形;第4、5項情形,體現在《民法典》第153條,但表述上作了調整。

三、《民法典》關於合同無效情形的規定

《民法典》合同編未統壹列舉合同無效情形,而是在第508條規定“本編對合同的效力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第壹編第六章的規定”,也就是按照總則編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來認定。按照總則第六章的規定,合同無效情形有5種,以下分述之: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法典》第144條)

所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的是:(1)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以及(3)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指因智力、精神健康原因所致;因醉酒導致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不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以此為由主張行為無效。

需要註意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壹律無效,沒有例外。

2.通謀虛偽表示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146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典型表現是股權轉讓合同中的“陰陽合同”。股權轉讓雙方出於逃稅等原因考慮,簽訂了價格不同的兩份股權轉讓合同。提交工商局做變更登記的合同屬於“陽合同”,價格較低;雙方真正執行的是另壹份合同(或者補充協議、抽屜協議),俗稱“陰合同”。此種情形下,因為“陽合同”並非當事人真實意思,因而無效;隱藏的“陰合同”才屬於當事人真實意思,因為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情形,因此合同有效。

另壹種虛偽表示行為是實踐中常見的名實不符的合同,比如名為買賣實為借貸的合同。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153條第1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與合同法52條第5項的不同之處在於,《民法典》上述條文規定了例外情形,即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強制性規定分為效力性和管理性兩種,只有違反了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才導致合同無效。

需要註意的是,只有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才導致合同無效。現實中很多規章、規範性文件亦存在大量強制性規定,但不能僅依此就認定合同無效,因為“位階不夠”。

4.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153條第2款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學理上簡稱“背俗無效”。

所謂公序良俗,是指公***秩序、善良風俗,也就是合同法第52條第4項規定的社會公***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比如包二奶、賭債、請托等,法律給予其否定性評價,認定行為無效。政治秩序、金融秩序等涉及到不特定多數人公***利益的,也屬於公***秩序範疇。

現實中壹些行為違反了規章所列強制性規定,雖然不能依據違反強制性規定認定行為無效,但若該等強制性規定實則體現了和旨在維護社會公***利益,則可依據《民法典》第153條第2款,以違背公序良俗為由,認定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比如代持證券發行人股權、代持金融機構股權,法院通常以損害社會公***利益為由認定代持行為無效。

5.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154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與合同法第52條第2項相比,《民法典》上述規定不再區分利益受損的主體類型(國家、集體、第三人),而是統壹規定為“他人”。

因為民事主體合法權益壹體受法律保護,只要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即應受法律否定,沒有必要再畫蛇添足區分不同類型。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常見的如甲、乙為公司股東,乙、丙惡意串通,偽造股權轉讓合同,由乙偽造甲之簽名,將股權轉讓給丙,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值得註意的是,行為人和相對人之間必須具有意思聯絡、***同惡意,方構成惡意串通。如果只有壹方具有損害他人權益的主觀惡意,另壹方不知情或者雖然知情但並無主觀惡意的,不構成惡意串通。比如,甲先將房屋賣給乙,簽了合同但尚未過戶,後又將房屋高價賣給丙,並完成過戶;即使丙知道甲存在壹房二賣行為,但丙出高價買房主觀上並無不妥,不構成惡意串通。

四、除了《民法典》總則篇規定的無效行為,還有從合同或者特殊條款、特殊合同無效的規定。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壹)具有本法第壹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壹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壹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範圍確認合同無效。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壹)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三十七條 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八百五十條 非法壟斷技術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第壹千零七條 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

違反前款規定的買賣行為無效。

五、現行有效司法解釋、法律關於合同無效的具體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礦業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第五條 未取得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簽訂合同將礦產資源交由他人勘查開采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認定合同無效。

第十二條 當事人請求確認礦業權租賃、承包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礦業權租賃、承包合同約定礦業權人僅收取租金、承包費,放棄礦山管理,不履行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修復等法定義務,不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認定合同無效。

第十八條 當事人約定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內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環境公***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認定合同無效。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第十三條 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轉讓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合同無效。但發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第十三條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當事人壹方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當事人雙方均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第七條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第二條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壹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三條 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壹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壹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壹)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第二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讓方與受讓方訂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本解釋實施前,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讓方與受讓方訂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起訴前經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追認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壹)(2020修正)

第壹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壹)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款及第七百九十壹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第二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範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壹致,壹方當事人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招標人和中標人在中標合同之外就明顯高於市場價格購買承建房產、無償建設住房配套設施、讓利、向建設單位捐贈財物等另行簽訂合同,變相降低工程價款,壹方當事人以該合同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當事人以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發包人在起訴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的除外。

發包人能夠辦理審批手續而未辦理,並以未辦理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期貨經紀合同無效:

(壹)沒有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主體資格而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

(二)不具備從事期貨交易主體資格的客戶從事期貨交易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1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幹規定》(2020修正)

第八條對存單質押的認定和處理

存單可以質押。存單持有人以偽造、變造的虛假存單質押的,質押合同無效。接受虛假存單質押的當事人如以該存單質押為由起訴金融機構,要求兌付存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並告知其可另案起訴出質人。

存單持有人以金融機構開具的、未有實際存款或與實際存款不符的存單進行質押,以騙取或占用他人財產的,該質押關系無效。接受存單質押的人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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