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組織名稱為山西省焦化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山西省焦化行業協會,簡稱SXCIA)。
第二條本協會的性質:由從事焦炭生產、運銷、焦炭期貨的企業及相關部門、其他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科研、設計單位、大專院校及其他組織依法自願組成,以維護焦化行業整體利益和協會成員利益為宗旨,在焦化行業內非營利性、全省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協會宗旨: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國家和山西省焦化產業發展政策,推動全省焦化產業結構優化和技術進步,促進資源優化配置和綜合利用,保護環境,保障安全生產,嚴格自律,實現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壹。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關註社會民生,為會員提供真誠、全方位的服務,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發揮政府與企業的橋梁和紐帶作用,促進全省焦化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所稱焦化行業,是指生產和經營焦炭,並對焦炭生產過程中伴生生物進行回收和加工的行業。
第五條焦化產業發展應當堅持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科技進步、優化結構、綜合利用、節能減排、保護環境的原則。
第六條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制定涉及焦化行業的政府規章、公共政策、行政措施和行業發展規劃時,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聽取協會的意見,或者組織由協會參加的聽證會。
第七條本協會接受山西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山西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勁松北路31號。
第二章職責和責任
第八條本協會的任務是:
(壹)貫徹省委、省政府焦化工業結構調整規劃和實施辦法,以《山西省焦化工業管理條例》為準繩,向企業宣傳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向政府反映情況和提出建議,溝通政府與企業的聯系。
(2)鞏固完善中國焦化信息網站,開展行業調查統計。及時分析焦炭市場變化,向會員單位通報市場需求和焦炭市場預測,為會員單位生產經營提供決策依據。
(三)開展調查研究,建立企業檔案,為政府焦炭產業結構調整和全省焦化企業布局及技術改造提供決策依據。
(五)規劃行業發展政策,提出立法建議,參與立法調研,向會員和會員單位提供法律咨詢和相關法律服務。
(六)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建立行業誠信行為規範,開展行業誠信行為評價和考核,溝通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會員與非會員之間的關系,為焦化行業創造良好的產銷環境。
(七)組織行業培訓、技術咨詢、技術交易、科學技術研究、信息交流、會展招商、知識產權保護和產品推廣。推薦高校優秀畢業生到焦化企業工作。開展“職業經理人”評價認證,提高焦化企業技術進步和生產管理人員整體素質。
(八)指導、協調或代表成員單位應訴反傾銷、反補貼和反壟斷,向政府提交反傾銷、反補貼和反壟斷調查申請並協助政府完成相關調查。
(九)參與制定和修訂企業產品標準、技術標準、計量標準、服務標準和質量規範等。,並組織實施行業標準。
(十)指導會員提高管理水平,幫助會員探索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壹)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托和本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十二)協助政府對焦化企業進行兼並重組,逐步形成規範化、集約化的大型焦化產業集團。
第九條本會的業務範圍:政策咨詢、信息和技術咨詢服務、中介服務、培訓企業人才、國際交流、維護焦化企業和焦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提供融資擔保、促進經濟貿易、規範市場經營、保障公平競爭、廣告宣傳。
第十條本協會的活動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和行業整體利益,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本協會的合法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第十壹條行業協會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的公共管理事務和業務活動。根據國家和民政部有關規定,雙方簽訂服務協議,由政府向協會購買服務並支付報酬。
第十二條本協會代表山西焦化行業整體利益,建立預警機制,積極應對山西焦炭出口貿易活動中的國際糾紛。
第十三條開展焦化行業評比表彰活動,定期表彰焦化行業“十強”、“五十強”企業和優秀企業家,以及誠信經營的產銷企業。
第三章成員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所有熱心於焦化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及相關人員均可加入本協會。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自願擁護協會章程,按時交納會費,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集團成員:在山西省註冊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焦炭生產企業、經銷企業和從事出口焦炭的企業;國內外知名相關企業;山西境內具有企業及焦化行業資質的行業組織、機構、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及外省辦事處。
(2)個人會員:科技人員、管理人員、社會名流及各類熱心於焦炭行業的人士。
第十五條會員申請入會的程序。
(壹)應由兩名以上理事或單位推薦,然後填寫入會申請表。
(2)經本會秘書處審核後,由常務理事會批準。
(三)經秘書處註冊,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六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3)享受本協會提供的服務。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五)有權監督和舉報。
(6)退出會議的自由。
(七)成員大會通過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維護協會利益。
(二)支持本協會的工作,完成本協會交給的任務。
(三)向本會報告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4)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履行成員大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可建議其退出或除名,並交回會員證:
(壹)會員不履行義務和本會協調意見,經勸告仍不改變的。
(二)違反協會章程,損害協會利益和榮譽。
(三)凡兩年以上不按規定繳納會費,不參加協會會議或活動的。
第十九條本會尊重會員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會員個人的隱私權,為企業和個人保守秘密。未經企業或者個人同意,不得公布企業和有關個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和個人秘密。
第四章編織
第二十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負責協會的工作。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職權。日常事務由秘書處主持。
第二十壹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半數以上代表出席才能舉行。特殊情況下,半數以上委員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會議。
第二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的任務是:
(壹)討論決定協會的發展規劃和重大事項。
(二)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五)決定終止。
(六)本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由能夠代表行業優勢的有影響力的成員通過民主協商選舉產生的若幹名董事組成。理事會通常每年召開壹次會議。
理事會設主席壹人,副主席若幹人。會長是為本省焦化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省領導。副會長由在行業內具有壹定規模和影響力的成員單位法定代表人、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領導擔任,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秘書長由主席提名,由理事會任命。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成員:符合焦化產業政策的焦化生產企業;市級以上焦炭生產、運輸和營銷管理企業;重點產焦縣(市)的焦炭生產、運輸和營銷管理企業;重點焦炭出口外貿企業;焦炭產業鏈上下遊企業;從事焦化研究開發的科研院所和設計單位以及相關高等院校;支持焦化行業發展的金融機構;對焦化事業有特殊貢獻的專家學者。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壹)選舉和罷免校長、副校長。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討論通過新會員,表決勸阻或罷免會員。
(三)提交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四)提出和審議修改本協會章程的意見。
(五)審議本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報告。
(六)確定和調整協會辦公室。
(七)決定表彰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和會員單位。
(八)成員大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工作人員享有第二十五條第(二)、(三)、(四)、(五)、(七)、(八)、(九)項規定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
第二十七條常務理事會的工作由會長主持。如果會長不能主持會議,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會議。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主席的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監督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局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必要時,可授權副會長和秘書長簽署文件。
(4)理事會閉會期間,重大事項由常務理事會表決。在特殊情況下,總統應行使特別裁決權。
(五)有權委托常務理事會秘書長或其他會員作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六)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在焦化行業有較大的影響,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他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秘書處。秘書處的工作由秘書長主持。秘書長不能主持會議時,應由秘書長指定的副秘書長主持會議。秘書處的工作計劃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三十壹條協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行業、地區分會和專業委員會,分會和專業委員會在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二條根據工作需要,協會可以設立若幹辦公室。根據協會目前的實際需要,協會暫設“四部四委”,即綜合事務部、政策信息部、業務發展部、市場交易部、焦化專家委員會、法律專家咨詢委員會、化工產品專業委員會、余熱回收專門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秘書長的職能和權力:
(1)對理事會及其主席負責。
(二)主持秘書處工作,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協調分支機構、代表處、專家委員會和經濟實體的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處、專家委員會、經濟實體的負責人,提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家委員會和經濟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理事會主席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行業自律
第三十四條實施行業自律是山西省焦化企業貫徹《山西省焦化行業管理條例》,落實國家和省產業政策,調整產業結構,優化資源配置,發展循環經濟,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形式;是焦化企業和成員單位誠實守信、遵章守紀、公平競爭、自律發展的有效途徑。這也是我們活動的壹個重要部分。
第三十五條:行業自律的主要目標
(1)總生產的自律。根據市場需求和成員單位生產能力,組織協調生產企業在生產工藝允許的前提下調控生產能力,按比例減產,防止出現焦炭生產過剩的情況。
(2)價格自律。根據市場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價格協調會,組織生產經營企業研究制定焦炭出口和出口行業統壹基準價,運用現代信息手段,定期以焦炭聯盟或大型焦化企業名義發布焦炭價格指數,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環保自律。引導、組織、協調生產企業自覺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執行政府相關政策,引進和開發先進技術,做好節能減排工作,努力實現低排放、少汙染。
(四)循環經濟自律。焦炭生產經營企業要最有效地利用資源和保護環境,將經濟活動組織成“資源—產品—再生資源”的閉環過程。原則是資源“減量化、再利用、可循環”,延伸產業鏈,互為源頭,互為依托,共同發展。
(5)社會責任和自律。企業在獲得經濟效益的同時,還要承擔社會保障、國家發展、社區建設、勞工權益、環境保護等責任。焦化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尊重職工的合法權利,保護職工的身心健康,關心職工的生活,最大限度地調動職工的生產積極性。要關心和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遵紀守法,依法納稅,為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做貢獻。
(6)營銷自律。維護市場秩序,防止競價傾銷、抑制惡性競爭、欺行霸市等不正當經營行為。
(7)清潔生產自律。引導焦炭生產企業遵守國家清潔生產法律法規;根據國家制定的焦化行業清潔生產標準,組織協調焦炭生產企業自覺、積極地開展清潔生產,最大限度地減少汙染物的產生、損失和處理,充分利用資源。
按照國家焦炭準入標準和清潔生產相關規定,倡導焦炭生產企業開展清潔生產自查和審核。
(8)安全生產自律。積極組織協調焦炭生產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開展安全生產教育活動,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員工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定期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9)質量品牌自律。要通過技術和產品標準的制定和評估,引導企業加強質量管理,擴大優質產品在國際市場的份額。杜絕假冒偽劣產品沖擊國內外市場,加快創建可樂品牌。
(10)企業形象自律。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引導企業進壹步推進經濟結構調整,走出壹條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消耗低、環境汙染少、人力資源得到充分發揮的新路子。逐步樹立企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良好形象。
第36條:實現自律的方式:
(1)根據需要和國家法律法規,協會將適時針對不同活動制定專項自律規範。
(2)本協會將發揮協調作用,及時調整焦炭生產經營企業之間的摩擦和糾紛,促進企業的個體行動成為協調的行業行動。
(3)董事長、總經理和高級管理人員自律意識的樹立和全體員工的自覺行動是自律實施的關鍵。為實現行業自律目標,應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教育和專項培訓,加快培養壹支具有自律意識的高素質企業管理人才隊伍,從而快速高效地實現全省焦化行業自律的總體目標。
第三十七條:激勵機制:
對行業自律性好的企業,應實行以下優惠:
(1)協會優先評選“十佳”和“五十強”企業。
(二)對行業自律良好的企業給予良好的信譽支持。
(三)優先獲得本協會提供的信息、技術、融資擔保等服務。
(四)在發生國際貿易爭端時,有必要啟動預警機制提供援助。
第三十八條:約束機制:自律秩序可以看作是受法律規範的秩序的延伸。生產經營企業要相互監督,自覺遵守自律規範。對於嚴重違規的,建議政府及相關管理部門在交通運輸、投資、信貸、出口資質、生產經營許可、營業執照年檢等方面對其進行不同程度的處罰。,並建議政府或有關部門在媒體上曝光。是會員的要批評勸退會,直至取消會員資格。
第六章經濟費用
第三十九條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員按規定繳納的會費。
(二)國內外政府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
(3)利息收入。
(四)有償服務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之間分配。本協會的支出主要包括:
(1)協會活動支出。
(二)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保險等費用。
(三)本會聘用人員和專家的報酬和差旅費。
(四)協會辦公設施和用品支出。
(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壹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和出納必須由兩人擔任或兼任。認真進行財務核算,定期進行財務審計。
本協會的財務活動應嚴格執行國家財務制度,堅持勤儉節約、合理使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四十二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會員退出俱樂部或被除名時,不得要求俱樂部返還已繳納的會費、經濟資助或捐贈財產,以保證俱樂部財產和資金的穩定。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章程需要修改的,由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報民政部門備案後生效。
第四十五條因合並或者分立,半數以上會員代表提議解散協會或者撤銷的,理事會應當提出終止議案,並在15日內立即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解散動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過方可生效。
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將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業務。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經協會管理機構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