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國初期政治犯罪多,比如反革命犯罪,經濟犯罪少。文革後,中國因為公檢法的轟炸,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後來亂象初治時期,流氓、投機倒把等口袋犯罪較多。80年代以後經濟金融犯罪較多,90年代以後貪汙賄賂、瀆職、經濟詐騙、金融詐騙犯罪較多。
法律作為上層建築的壹部分,與社會政治經濟生活密切相關。隨著政治發展、法律變化和經濟發展,新的犯罪現象會出現。所以,最重要的規律是,犯罪現象是隨著政治經濟生活的變化而不斷變化的。
數據擴展:
我國《刑法》第十三條規定犯罪: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的行為。
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受到懲處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侵犯財產罪:
侵犯財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非法取得公私財物,或者挪用單位財產,故意毀壞公司財產,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263條至第276條是關於侵犯財產罪的,根據侵犯行為造成的結果不同,可以分為三種:非法取得財產罪,如盜竊、搶劫、搶奪、詐騙;破壞罪,即破壞財物價值罪,如故意毀壞財物罪;不履行債務罪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