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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處理“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

對於黨員幹部“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應當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在執紀實踐中,對此類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應註意把握好以下問題:

第壹,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範圍和基本要求。根據《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領導幹部每年度需要集中報告上壹年度的事項主要有: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情況;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本人、配偶、***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本人、配偶、***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配偶、***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配偶、***同生活的子女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基本要求是“如實報告”,包括不得漏報,更不得虛假報告或隱瞞不報。這也要求領導幹部盡量詳細報告,上述要求報告的事項,若有特殊情況應如實作出說明。領導幹部在執行本規定中,認為有需要請示的事項,可以向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請示。對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需視情節輕重追究紀律責任。

第二,對黨員領導幹部以他人名義持有的財產未予報告行為應如何認定處理。根據規定,黨員領導幹部對本人名下的房產或股票、基金等金融理財產品必須如實報告。實踐中,有的黨員領導幹部為規避報告制度,故意把個人所有的房產、股票、基金等登記到他人名下,在填報《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中未予報告。我們認為,對此類行為應堅持“實質判斷”這壹標準。即只要根據證據能證明上述財產確系領導幹部本人所有,如本人沒有如實報告,則違反了組織紀律,構成“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

第三,關於條規適用和處理問題。對此,應區分不同情況穩妥處理:

壹是對2016年1月1日後發生的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由於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壹款第壹項對此類行為如何處分作出了明確規定(“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因此,可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壹款第壹項之規定對違紀黨員領導幹部作出紀律處分。此外,對2016年1月1日後發生的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同時該事項本身構成另壹違紀行為的,應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合並處理。

二是對2016年1月1日前發生的上述行為。根據2010年5月印發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黨員領導幹部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實踐中,對能否直接依據該規定給予黨員領導幹部紀律處分,存在不同認識。經研究,我們認為,《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是認定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性質的重要依據,但由於該文件未明確具體處分檔次,因此不宜將其直接作為給予黨紀處分的條規依據。

考慮到1997年和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對此類行為如何處分均未作出規定,因此在實踐中,壹般可區別不同情節采取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方式處理。需要說明的是,如黨員領導幹部既有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也有其他違紀行為(如受禮行為)需要處理,可以在審理報告、處分決定等紀律審查文書中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作為情節壹並表述。

《中國***產黨章程》

第三條 黨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五)維護黨的團結和統壹,對黨忠誠老實,言行壹致,堅決反對壹切派別組織和小集團活動,反對陽奉陰違的兩面派行為和壹切陰謀詭計。

《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壹)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第壹條 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產黨章程》、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包括:

(壹)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下同)的幹部;

(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

(三)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幹部和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壹)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第四條 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壹)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同生活的子女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第六條 領導幹部發生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的,應當在事後30天內填寫《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壹)》,並按照規定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補報,並說明原因。

第十六條 領導幹部應當按照本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七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壹)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不如實報告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不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的。

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同時該事項構成另壹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合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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