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了國家證券期貨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是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或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轉移風險為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二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有下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單獨或者串通,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證券、期貨,操縱證券、期貨的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的;(三)在其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自行買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期貨市場。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