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包括銀行、證券、期貨、保險、信托等領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研究分析金融形勢和政策:制定金融業的中短期規劃和工作計劃。
3.協助監管機構管理或監督金融機構:積極配合上級政府和監管機構的工作。
4.維護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組織協調、規範整頓,維護地方國有金融資產出資人權益。
5.優化金融資源配置:監督檢查地方國有金融資產運營情況。
6.發展和利用資本市場:負責組織協調重大事項。
7.擬定金融業發展總體規劃,包括對融資性擔保機構和民間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
8.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牽頭協調相關工作。
9、承辦上級和本級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