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體要件:本罪侵犯了國家證券期貨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客觀要件:客觀方面:1,單獨或者串通,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證券,或者自行買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4.以其他方式操縱證券期貨市場。3.主要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主觀要件: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目的是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移風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二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單獨或者串通,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證券、期貨,操縱證券、期貨的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的;(三)在其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自行買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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