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加強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防止重復抵押,保障抵押債權的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企業動產抵押物的登記機關。
企業動產抵押物的登記,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企業動產抵押物存放在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登記機關轄區的,由主抵押物所在地的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並將登記情況抄送抵押人登記機關和其他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記機關。
企業動產抵押物所在地與抵押人原登記機關所在地壹致的,由抵押人登記機關登記。
所以只要按照上述抵押物管轄進行登記,就可以避免重復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