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義務人而言,當期權持有人在最後壹個交易日行使買入或賣出標的證券的權利時,義務人將由交易所指派履行交易對手的義務。既然賣家要以不利的價格承擔義務,如何保證交貨過程的順利進行?通常的做法是要求債務人支付保證金以防止違約。由此,義務人也承擔了保證金風險,即根據市場變化,可能被要求提高保證金金額,如果不能按時支付,可能被強制平倉。
既然賣期權有義務,風險無限,為什麽還有人要賣期權?那是因為,雖然賣出期權有很大的虧損風險,但它也有壹個朋友,那就是時間。只要在期權出售到期權到期日這段時間內,市場沒有太大的不利變化,債務人就可以放心地把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囊中。比如期權的賣方就像壹個“保險公司”。他可以通過多次賣出建倉,收取“溢價”收入,來彌補可能的“災難”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