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炒股和炒期貨,主要是涉及到增值稅和所得稅的問題。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規定,金融商品轉讓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二條規定:合夥企業以每壹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