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我國對犯罪嫌疑人的處罰會根據犯罪嫌疑人自己的認罪態度和犯罪情節來判斷。如果認罪態度好,那麽量刑的時候壹定要考慮到這個因素,所以很多人想知道認罪態度好的辯護是什麽樣的。壹、認罪態度好的辯訴是什麽?尊敬的審判長、人民法官,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辯護人認真研究了壹審判決書,詳細查閱了全部案卷,並依法會見了被告人,對本案有了較為全面、客觀的了解。現辯護人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以下辯護意見,請法庭充分考慮並采納。二是對公訴機關指控的詐騙罪的犯罪事實和定性沒有異議。被告人犯罪情節不嚴重。根據刑法理論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996.12.16法法發[1996]32號)第壹條精神,詐騙罪的情節是否嚴重,主要以詐騙的數額和犯罪行為造成的後果來衡量。從公訴機關查明的事實和提交的證據來看,被告人的行為不夠嚴重:1,且涉案金額較小。2.不是慣犯或逃犯。3、詐騙的對象是公民的個人財產,而不是企事業單位的生產經費或者搶險救災等民事救濟財產,尚未造成企事業單位停產停業損失的;4.犯罪行為未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障礙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危害後果較輕的;本案中,當事人有多種法定和酌定情節(1)。他們的坦白態度很好,總是如實坦白自己的行為,坦白態度極好。自始至終,被告人都是抱著贖罪的心態詳細、如實地供述了自己的行為,從未有過隱瞞、捏造等推卸責任、逃避打擊的行為。公安機關隨後的訊問中被告人的供述基本壹致,甚至細節也壹致。對此,起訴書第4頁第1段也確認了這壹事實。根據2010、10之日實施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第三部分第七條規定,“對於當庭自願坦白的被告人,根據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坦白程度和悔罪表現,可以在10%以下減輕基準刑,但依法認定有自首、坦白情節的除外。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意見第九條:被告人自願認罪的,人民法院應當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懇請法庭在量刑時充分考慮被告。(2)被告人無論是在公安機關的訊問筆錄中,還是在今天的法庭上,均表現出真誠悔罪的態度,並表示真誠悔罪。人民法院在對王量刑時應當酌情考慮。同時,被告人願意主動接受罰金,願意以這種方式主動接受處罰,以示真誠悔罪的態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量刑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五條第七款:被告人自願認罪的,刑罰為10%。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自願接受財產刑的,在百分之二十以內從輕處罰。(3)被告人壹直表現良好,無劣跡,不具有嚴重的人身危險性,不具有從重處罰的情節。(4)被告願意立即返還贓款。被告明確表示立即歸還贓款,其家屬也當庭表示立即歸還贓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量刑的指導意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被告人返還贓物並作出賠償(不含損失2000元以下)的,在10%以內的比例從輕;(5)從幫助罪犯改造的角度,懇請法院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對於初犯和偶犯,要考慮給他們壹個改過自新的機會,避免被判實刑後交叉感染。綜上,被告人的行為符合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量刑的指導意見(試行)》所列的考慮因素。請法院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充分考慮被告行為的情節和後果。所以我們懇請人民法院以人為本,人性化執法。如果有罪的態度是好的,那麽壹定體現在這種辯護上。比如,當事人歸案後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和檢察院的相關活動,如果有贓款,那麽可以寫入立即退還贓款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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