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不得超過本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
民法典第680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被視為沒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