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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糾紛能保證追回保費嗎?

法律分析:是的。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這是擔保人的追索權。常見的保險合同如貸款保證,保險公司對債權人(也是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履行了保證責任時,有權向債務人(即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追償,追償的金額應為其承擔的保險責任金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壹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理或者仲裁、債務人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前,有權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債務人下落不明,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不能履行債務的;(4)擔保人書面放棄本條款規定的權利。

第三百八十六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擔保物權人對擔保財產依法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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