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取消外債轉貸款(以下簡稱轉貸款)在外匯局環節的逐筆登記和匯兌審批,實行轉貸款債權人集中登記。
二、取消轉貸款賬戶開立核準。轉貸款債務人可憑開戶申請和轉貸款協議直接向銀行申請辦理開戶手續。
三、允許轉貸款債權人或轉貸款債務人憑轉貸款協議等憑證直接到開戶銀行辦理境內相關資金劃轉。
四、取消政策性轉貸款結匯核準。轉貸款債務人獲得的政策性外債轉貸款外匯資金,可憑轉貸款協議和結匯申請直接到開戶銀行辦理結匯手續。轉貸款債務人獲得的商業性外債轉貸款外匯資金,不得辦理結匯。
五、取消轉貸款項下還本付息及購匯核準手續。轉貸款債務人憑轉貸款協議和還款通知書等憑證直接到銀行辦理還款手續。
六、在自願達成協議的前提下,轉貸款債權人或債務人(最終債務人除外)可持相關證明等材料代下級債務人直接到銀行統壹辦理結匯和購匯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