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作為抵押物必須滿足四個條件:
第壹,抵押人有處分權;
二是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
第三,易於管理和實施;
第四,抵押人擔保的債權不能超過抵押物的價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壹百八十條規定,債務人或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
(六)交通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
擴展數據:
如果沒有符合條件的房產作為抵押,急需資金周轉,又沒有符合條件的抵押物,在滿足壹定要求的情況下,可以申請無抵押貸款。
以下是無擔保貸款的申請條件
1,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有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2.有良好的信用記錄。
3.18-60周歲之間,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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