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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和利息扣除的說法是什麽?

根據《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定》(國稅發[2009]91號)第二十七條規定,應重點關註:

(壹)是否將利息費用從房地產開發成本調整為開發費用。

(二)項目分期開發或多個項目同時開發的,所取得的壹般貸款的利息費用是否按項目合理分攤。

(三)利用閑置專項貸款取得對外投資收入,該收入是否沖抵利息支出。

《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第六條。17-借款費用規定:(1)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借入專項借款的,按照專項借款當期實際發生的利息費用,減去將未使用的借款資金存放在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臨時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後的余額確定。

因此,土地增值稅清算扣除利息後的利息支出應為扣除存款利息收入後的余額。

擴展數據:

對符合清算條件,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項目,納稅人應自符合條件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手續。對符合第二種清算條件的項目,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是否進行清算;

對需要清算的項目,主管稅務機關應開具清算通知書,納稅人應自收到清算通知書之日起90日內辦理清算手續。

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納稅人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需要清算的納稅人,拒絕在上述規定期限內進行清算或提供清算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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