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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並存的隱患

目前,國內所有商業銀行都沒有正式設立投資銀行。

如果兩項業務混在壹起,很有可能是投資銀行利用商業銀行儲戶的存款進行投資,存在挪用風險。

美國也有法律。

美國頒布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1933)。

條例草案規定,商業銀行(從事借貸業務)和投資銀行(承銷和發行證券)應當嚴格分業經營。

金融界有兩家著名的“摩根”公司。在中國,習慣上稱摩根士丹利為“摩根”,稱摩根大通為“摩根”。但事實上,後者的經濟實力大於前者。

摩根士丹利最初是摩根大通(也稱為FP摩根)的壹個投資部門。1933年,美國經歷了大蕭條,國會通過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禁止公司同時提供商業和投資銀行服務。摩根士丹利於9月5日作為投資銀行在紐約成立,1935,而摩根大通則變更為。

1941,摩根士丹利與紐交所合作,成為紐交所的合作夥伴。公司在1970年代迅速擴張,員工人數從250多人迅速增加到1700多人,並開始在全球範圍內發展業務。1986摩根士丹利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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