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常林(男,化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夥同他人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揚中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常林、陳某(在逃)以辦理汽車抵押為名,簽訂車輛抵押借款合同,由陳某出面與被害人談合同事宜,取得被害人抵押車輛的備用鑰匙和共用停車位。在借款人還款期間,被告人常林以借款人利息未按時償還、信譽不好、車輛GPS被移動為由,向被害人發送短信,並使用備用鑰匙偷偷將抵押車輛開走,敲詐他人財物贖回車輛。被告人常林* * *犯四罪,應承擔的犯罪數額為人民幣7900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