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貸款額度的確定應同時遵循以下規定:
(壹)不超過市公積金管委會確定的最高額度;
(二)不得高於按照職工及配偶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額度;
月還款額壹般不超過借款人或家庭收入的50%;
(三)不得高於按照職工及配偶住房公積金繳存時間和繳存余額綜合確定的貸款額度;
(四)購買自住住房的,貸款、提取和首付款的總額不得超過住房的實際總價款;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貸款總額不超過實際支出金額的50%;
拆遷安置房貸款的,拆遷安置房總價款按安置房實際價款減拆遷補償後計算;
(五)多人合資購(建)房的,按其產權份額計算可貸額度;
(六)職工及配偶只有壹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貸款額度不超過市公積金管委會確定的最高額度的60%;
職工配偶為現役軍人的,可視同雙職工繳存確定貸款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