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被申請人的權益,法律要求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因財產保全錯誤導致被申請人遭受重大損失的,將依法追究申請人責任。同時以財產保全擔保的資產對被申請人進行補償,財產保全擔保費按照審判程序確定,即壹次審判程序後收取壹個收費單位,需要二審的,另行收取擔保費。
具體費用為:壹審擔保費65438+申請保全的0.3 ~ 2%,二審按照壹審收費標準的80%另行收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不得要求提供擔保:
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勞動報酬、工傷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
(二)在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經濟困難的;
(3)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涉及損害賠償的;
(四)因見義勇為受到侵害請求損害賠償的;
(五)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保全錯誤的可能性小;
(6)申請人是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具有獨立償債能力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債權人在法律文書生效後、執行程序開始前申請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不得要求提供擔保。第十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有關擬保全財產的明確情況。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確的擬保全財產信息,但提供了具體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