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時應提供以下文件:
(壹)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合作建房、集資建房等自住住房的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購房發票;
(二)購買危險房屋並裝修後回遷的,應當提供拆遷協議和購房發票;
(三)購買二手房的,應提供房產證和契稅證明;
(四)購買公有住房的,必須提供購房協議或購房證明,單位房管部門出具的購房收據;
(五)維修、改造自住房屋,應提供房管部門、房產管理部門的維修證明、權屬證明、所購材料明細發票或個人費用發票;
(六)自建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宅基地批準文件或者規劃房管部門的建設批準證明、購房材料和其他建設費用發票。
擴展數據:
公積金可以提取: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
(二)已經退休或者退職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