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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財政資金如何定性

套取財政資金也就是騙取就是把對方的財產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感情通過虛構事實的方法弄到自己這裏來。

套取財政資金用於單位,以單位的名義,虛報項目,騙取財政資金,應屬單位行為,又因詐騙罪排除單位犯罪,所以該行為定性為以虛報、冒領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1、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第十四條

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壹)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三)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四)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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