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財政資金用於單位,以單位的名義,虛報項目,騙取財政資金,應屬單位行為,又因詐騙罪排除單位犯罪,所以該行為定性為以虛報、冒領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1、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第十四條
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壹)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三)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四)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