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要警惕套路貸。"常規貸款 "的 "貸款 "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財產的借口,所以 "常規貸款 "是以 "貸款 "的名義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產的現實。然而,高利貸者希望借款人支付高額利息並按約定歸還本金,以獲得高額利息。
在民間借貸的幌子下,"套路貸 "通過 "虛假增加債務"、"制造資金流向賬戶"、"故意認定違約"、"轉移文件結賬"、"虛假訴訟 "等手段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由於 "套路貸 "隱蔽性強,且利用公權力 "拖後腿",受害人極易上當,警方建議盡可能通過正規渠道貸款,尤其要警惕 "空白合同"。認定 "套路貸 "要看其借貸行為是否具有以下全部或部分特征:是否存在惡意阻撓高額貸款。當受害人無力償還時,放貸人介紹其他 "小貸公司 "或個人,或 "冒充 "其他公司與受害人簽訂新的 "虛高借款合同 "進行 "結賬",使受害人越陷越深。
是否制造民間借貸的假象。出借人是否以小貸公司名義借款,制造民間借貸假象,是否以 "違約金"、"保證金 "等名義騙取受害人簽訂 "虛高借款合同"、"陰陽合同 "和房地產抵押合同;出借人是否以服務費、中介費、"砍頭息 "等名義直接扣除借款本金。 貸款人是否以違約金、保證金、罰息等名義收取超過法定利率上限的費用。如王某借給張某10萬元,直接扣除利息1.5萬元,服務費3千元,張某實際借了8.2萬元。根據法律規定,8.2萬元應視為借款本金,但王某與張某簽訂的借款合同仍為10萬元。在被害人無力償還的情況下,被告人又介紹其他假冒的 "小額貸款公司 "或個人,或 "冒充 "其他公司與被害人簽訂新的 "虛高借款合同",以 "結賬",進壹步增加借款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