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在達成壹致的離婚協議後,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其程序如下:1、申請。男女雙方就自願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親自到壹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願,是否對子女扶養、夫妻壹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3、批準。對於符合《民法典》規定雙方自願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壹個月內準予登記,並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即解除夫妻關系。由於我國的離婚方式分為了兩種,通過不同的方式解除夫妻關系,要求當事人提供的證件、材料不同。其中協議離婚需要雙方的結婚證,因此要是壹方的丟失了,就需要先補辦。但要是訴訟離婚的話,有壹方的結婚證就能證明雙方的婚姻關系,因而也不需要補辦了,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壹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