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第2號第壹條,
2019,65438+10,1,至2021,65438+2,31,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萬元,減按25%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654.38+0萬元但未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二條。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未限制或禁止的行業,同時滿足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300人、總資產不超過5000萬元三個條件的企業。
擴展數據:
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企業資產總額、職工人數、年應納稅所得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
從2019開始,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根據截至本期期末的當年總資產、從業人數、應納稅所得額直接判斷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與以往需要判斷企業在上壹個納稅年度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的情況相比,該方法更簡單、更確定。
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小型微利企業的總資產、從業人數和年應納稅所得額,暫按當年報告期末的情況判斷。
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數按照《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9]13號)第二條“年度季度平均值”的計算公式計算,計算截至報告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報告期末不超過300萬元的標準判定。
中國稅務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實施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百度百科-大中小企業分類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