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業貸款時想用民辦幼兒園房產做抵押,不知道有沒有法律上的障礙。筆者簡要分析如下:我國《擔保法》第九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作為擔保人。這個規定裏有兩個詞值得註意:壹個是公益,壹個是擔保人。該條禁止公益性幼兒園作為擔保人。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頒布的《擔保法司法解釋》第53條中明確了這壹點: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作為自己債務的抵押物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2007年頒布的《物權法》第壹百八十四條也有類似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性事業單位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福利設施。主要指教室、宿舍、食堂、體育設施、實驗設施等。幼兒園的遊戲設施也應該算是教育設施。除了這些,其余的都可以抵押。幼兒園接孩子的大巴是教學設施嗎?可以抵押嗎?筆者認為,教育設施只是指直接用於教學的設施,公車是交通設施,不是教育設施,可以作為抵押。擔保法頒布於1995。當時國內的私立幼兒園很少,大部分是公益性的公立幼兒園。《物權法》是2007年頒布的,沒有明確區分公與私,只限定了“以公益為目的”。筆者翻閱法律法規,終於在200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找到了答案。該法第三條規定,民辦教育是公益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的組成部分。結論:民辦幼兒園是民辦教育事業,是公益事業,因此適用《物權法》第壹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其教育設施不得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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