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頒布之前,我國刑法規定單位不能成為貸款詐騙罪的主體,所以此時單位的貸款詐騙行為應根據最高法2001+0頒布的《全國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規定解決。《紀要》規定,第壹,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根據刑法第三十條、第壹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單位不構成貸款詐騙罪。對於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但在司法實踐中,單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簽訂、履行借款合同,明顯欺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所以當年司法考試給出的參考答案是b項。
妳會在2006年之前的考題中發現很多類似的情況,所以如果妳有疑問,壹定要及時查找。